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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含激情杀人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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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含激情杀人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5-03-07 16:50    点击次数:56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仅对其量刑方面,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一)激情杀人的概念和特征。1、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行为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2、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偶然事件的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在瞬间爆发出来,从而导致激情杀人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激情杀人的要件和特征。1、被告人是因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杀人激情。(1)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预谋;(2)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喝了大量的酒后,精神处于亢奋状况,情绪特别容易激动;

(3)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前,与受害人发生激烈争吵,受害人辱骂被告人,双方并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正是在此状态下产生激动情绪,在短时间内失去理智,并在情绪冲动之下产生杀死被害人的犯罪意图。2、本案系因婚外情纠纷引起的案件,被告人诚然具有重大过错,但受害人的过错也是非常明显的。

(1)受害人与被告人交往知道被告人没有离婚,并且与被告人的妻子也较熟悉。受害多次要求被告人离婚并与其结婚,而被告人并不想离婚,受害人担当了第三者的角色。

(2)在案发前一段时间,受害人曾向被告人弟弟家打电话,要找被告人的父亲,并自称系被告人的对象,受害人存在纠缠被告人家人的行为。

(3)在案发当天,受害人又再次提出与被告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被告人认为还没离婚,不可能与受害人办结婚登记,拒绝了受害人的要求。而受害人也情绪激动,开始辱骂被告人,进而致使双方发生打斗,在此心里状态引导下,被告人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长期积聚的不良情绪瞬间爆发。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被告人情绪爆发,从而产生了杀人激情。3、被告人是当场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在情绪冲动中顺手在窗台上拿起作案工具铁锤头砸向受害人头部,当场将被害人砸死,被告人没有预谋,也没有进行过多的考虑,被告人在受到刺激产生犯罪激情和实施杀人行为之间不存在时间差,被告人是在激情的支配下当场杀死被害人,符合激情杀人“当场实施”的要件。(三)被告人没有预谋杀死被害人,而是在难以忍耐和控制的极端盛怒心理状况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在主观恶意程度上,与图财害命、报复杀人等有明显的区别。同时,激情杀人在司法实践中也属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形,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二、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具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XX市看守所、XX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刘XX在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的说明》,被告人在2010年7月25日发现同监室人员王XX藏在座位下面的凶器后,主动拿出来交给值班民警,阻止了王XX的犯罪活动;被告人于2010年8月6日,同监室人员汪XX吞服干活用的胶预谋自杀,被告人听到呼喊后,立即起床制止,避免了恶性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

三、被告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人在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寻找作案工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在本次庭审中,被告人又明确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明显。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比悔恨,对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伤害也深感的内疚和自责,表现出了强烈的悔罪心里。在羁押期间,被告人认真学习监规,服从管理,并且经常劝导同监室人员和睦相处,并及时发现、制止了二次同监室人员制造事故的行为,得到包监室民警及看守所领导的表扬。XX市看守所、XX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也特出具证明,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理。3、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综上意见,被告人在本案中罪大恶极,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历制裁。但考虑被告人系激情犯罪,受害人亦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且在羁押期间具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综合本案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慎用死刑,尤其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广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

“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二)、相关法律知识: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二、辩护人辩护意见:

(一)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行为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二)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偶然事件的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在瞬间爆发出来,从而导致激情杀人的严重后果。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

罚当其罪是刑罚理论的重要构成,在我国刑法总则中也有相关条款。药案的审理,自然不能脱离这原理和相应的刑法规定,笔者以为,既然现行刑法并未将“激情杀人”为从轻或减轻情节,那么在刑罚裁量时,是不宜采纳辩护人此条辩护理由的。如果以“激情杀人”为由轻判药家鑫,不仅罚不当罪,还有可能产生负面效应,一些人会因为“激情犯罪”的轻判成本而受到不良暗示,一些犯罪嫌疑人会努力寻找“激情犯罪”的借口对抗指控,一些人会大胆地寻租或出租司法权。

在我国司法运作尚不成熟的前提下,存在因为政策、社会舆论等影响审判权曲解法律的可能,但从职业道德角度,法官履行审判职责,应当遵循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刑事审判,更应严格依照法律条款进行。另外要说的是"激情犯罪"是否应用于死刑嫌犯的量刑和审判中.

四、疑问与思考:

激情杀人西方学说

所谓“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是指当事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并且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人消极负面情绪的长期积累或者被害人的刺激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法学界普遍认为,“激情犯罪”的过错程度要轻于有预谋的犯罪,因而,很多国家的刑法对“激情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往往轻于同种罪质的一般故意犯罪。我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还是考虑了与“激情犯罪”有关的因素,很可能会在量刑时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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